案由
為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516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租稅公平原則、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51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租稅公平原則、憲法第7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民國98年間因買賣取得非都市土地之水利用地(下稱系爭土地),經依系爭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而遭否准,迭經爭訟,最後經確定終局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告確定,惟依本院釋字第779號解釋之意旨,確定終局判決認為依系爭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必須符合「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未來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等要件,已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規定;系爭土地與系爭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同屬因被劃為公共設施用地而致市場交易價值大受影響之土地,形成個人之特別犠牲,對於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處理,不應有差別待遇,系爭規定已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23條等語。 (三)查系爭規定業經本院作成釋字第779號解釋在案,解釋意旨甚明,核無再為解釋之必要。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當否,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967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9次會議
聲請人
曾耀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