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09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0治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四九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四九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四九號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僅係就農業發展條例關於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時應徵得主管機關同意之規定,是否對民事法律行為有直接強制或禁止效力問題,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敘明前開確定終局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違反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聲請人
黃0治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