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643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1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82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宇弘法定代理人蔡其智、姜美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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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益彩券(傳統型及立即型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國簡上字第一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益彩券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要點,認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於申請為公益彩券經銷商時,尚未滿四歲,係無行為能力人,其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故就本件聲請所涉之經銷彩券言,應無工作能力,其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既根本無從行使,自無所謂工作權遭受不法侵害之問題,乃聲請人竟以上開遴選及管理要點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暨該要點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為由,而為本件釋憲之聲請,衡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殊有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2次會議
聲請人
蔡宇弘法定代理人蔡其智、姜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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