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53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灣日通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杉山龍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六四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一000四0七三二七0號令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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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六四七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一000四0七三二七0號令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判字第六四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一00年八月十二日台財稅字第一000四0七三二七0號令釋(下稱系爭令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令釋將所得稅法第六十條規定之營業權,限縮解釋限於法律所規定之營業權,導致人民出價取得非法律所規定之營業權者即無法按年攤折,並無法作為營利事業所得額之減項,系爭令釋捨文義解釋與目的解釋,僅採體系解釋,違反一般法律解釋方法,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又導致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背離淨額原則及費用損失與收入配合原則,與量能課稅原則相違,進而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再僅以解釋上考量所得稅法第六十條各種權利規範之一致性及衡平性,將營業權概念逕區分為法律所定之營業權及非法律所定之營業權,而異其得否按年攤折之法律效果,此差別待遇違反量能平等負擔原則,又欠缺合理之正當理由,另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云云。核聲請人所陳,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系爭令釋乃財政部本於中央財務主管機關職權,基於所得稅法第六十條各種權利規範所作一致性及衡平性之釋示,此釋示乃法律解釋之當然結果,尚無曲解營業權而增加所得稅法第六十條所無之限制,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而為爭執,並泛稱系爭令釋違憲,尚難謂已就系爭令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臺灣日通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杉山龍雄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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