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認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係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3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期貨證券商無事先預警,未給予補繳保證金之機會,即將其委託操作之期貨選擇權進行強制沖銷,造成聲請人受有損害,歷審法院未能衡酌是否有權利濫用情形,僅就法規為形式上之合法性及正當性審查,已違反憲法平等及比例原則,造成人民財產權損害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