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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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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259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聲請人 國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德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國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德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25號判決,所適用臺北市政府103年2月11日公布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有牴觸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25號判決,所適用臺北市政府103年2月11日公布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有牴觸租稅法律主義及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25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10330000500號公告修訂、同年7月1日實施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就房屋現值之計算,逾越房屋稅條例第24條規定之授權範圍,逕自認定高級住宅之範圍並依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加成核計房屋構造標準單價,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國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德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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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1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