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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806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5 年 02 月 03 日

案由

為自訴被告等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被告等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三四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九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本案一審、二審判決被告無罪,聲請人上訴第三審所提之理由,為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及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等,惟因系爭規定使其上訴第三審之權利限於該條所定之事由,致其第三審上訴被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侵害其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亦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 (三)按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至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程序及相關要件,應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正當合理之規定,本院釋字第三九三號、第五一二號、第五七四號解釋闡釋甚明。又法律就刑事訴訟上訴第三審所為之正當合理限制,經本院釋字第三○二號解釋認屬立法裁量之問題,亦經本院釋字第五一二號解釋認與憲法並無牴觸。查系爭規定之立法目的在使被告接受公正、合理、迅速審判,而合理限制檢察官、自訴人之上訴權,以落實嚴格法律審。核聲請人所陳意旨,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民訴訟權,及有如何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而有違憲疑義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9次會議

聲請人

甘國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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