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70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其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暨懲治盜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7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及其施行法第7條之2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暨懲治盜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憲法,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其經撤銷假釋所應執行之殘餘刑期,應適用中華民國83年1月28日修正公布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為10年(聲請人稱舊法之10年),系爭規定一使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受撤銷無期徒刑之假釋者之應執行殘餘刑期,加重為25年,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2條、比例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另系爭規定二之立法程序有重大瑕疵而違憲等語。 (三)惟查系爭規定二非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其餘所陳,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謝朝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