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308號判決,所適用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對於「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違反事件之裁罰基準,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30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對於「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違反事件之裁罰基準(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對「機車或小型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所定「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反事件,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以900元為罰鍰最低額,變更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所定600元之低標規定,牴觸憲法第172條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王果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