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650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8年度憲二字第18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聲請人 王果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王果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308號判決,所適用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對於「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違反事件之裁罰基準,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308號判決,所適用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對於「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違反事件之裁罰基準,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交上字第308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對於「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違反事件之裁罰基準(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對「機車或小型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3款所定「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之違反事件,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以900元為罰鍰最低額,變更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所定600元之低標規定,牴觸憲法第172條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王果雄

意見書與附件

解釋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7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650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