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760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 迴避
- 蔡烱燉大法官
- 聲請人
- 江順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62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8條、第22條規定及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861號民事判例,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143條第4項規定,且侵害自耕農受憲法第7條、第15條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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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6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8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及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861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143條第4項規定,且侵害自耕農受憲法第7條、第15條所保障之平等權及財產權,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及系爭判例於法無明文下,擴張徵收範圍,令共有分管耕地自耕部分之自耕共有人共同承擔因徵收所生損害,致本應受憲法保障之自耕共有人喪失所有之土地持分,顯違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第15條及第143條第4項保障自耕農財產權之旨。2、系爭規定二未規範主管機關於完成徵收、放領共有分管耕地出租部分後,依耕地複查結果,將剩餘之共有分管耕地自耕部分移轉登記至實際耕作之自耕共有人所有,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江順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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