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255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 聲請人
- 蔡玫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2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使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之受命法官得僭行審判長職權,訊問被告被訴事實並調查證據,違反直接審理原則,進而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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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2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使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之受命法官得僭行審判長職權,訊問被告被訴事實並調查證據,違反直接審理原則,進而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27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使應行合議審判案件之受命法官得僭行審判長職權,訊問被告被訴事實並調查證據,違反直接審理原則,進而牴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50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27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允許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中訊問被告被訴事實,並調查卷證資料,違反直接審理原則,有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16條訴訟權保障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聲請人
蔡玫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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