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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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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98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聲請人 陳能揚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陳能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7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1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既未讓聲請人行使詰問權,令多次未到庭之證人接受聲請人及辯護人之對質詰問,且就聲請人於上訴理由對證人證言已為之明確具體指摘,亦未加調查,剝奪聲請人之訴訟防禦權,明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及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126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0次會議

聲請人

陳能揚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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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63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