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銀行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一五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擴張解釋系爭規定所稱「主要」及「合理市價」之範圍,並自創犯罪構成要件,侵害人民於憲法上所保障之表現自由權利等云云。查聲請人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並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至聲請人余永甯部分,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匯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余永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