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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276號

公布日期
103 年 10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寇郭靜芳、郭靜勉

案由

為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重家上字第一五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0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二年度重家上字第一五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八0號民事裁定,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登記為聲請人父親所有之系爭土地,為借名登記,聲請人為真正所有權人,確定終局判決未釐清此事實關係,即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云云。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案件檔案

會次

大法官第1423次會議

聲請人

寇郭靜芳、郭靜勉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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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64 字 · 4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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