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3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瑞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2年度台覆字第65號覆審決定書之駁回理由,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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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2年度台覆字第65號覆審決定書之駁回理由,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02年度台覆字第65號覆審決定書(下稱確定終局裁判)之駁回理由,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各種法令之罰款等,均有長時間之追繳期限,然本案卻因聲請人未在30日之法定期間內聲請重審,因而喪失提出刑事補償之訴訟權利,兩相比較,顯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本院釋字第487號解釋意旨有違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王瑞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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