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845號
- 公布日期
- 73 年 01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38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興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行政機關所屬國營事業機構是否具有行政關係之實質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機關所屬國營事業機構是否具有行政關係之實質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服務之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職位歸級違法不當,導致其依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所賦予之基本權利終身受損,經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直至聲請再審為止,均以台灣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依公司法組織成立之營利社團法人,並非行政機關,其所為之職位歸級,即非行政處分,聲請人不得對之提起訴願之理由為不利於聲請人之決定或裁判等情聲請解釋⑴經濟部所屬之國營事業機構是否具有行政關係之實質存在。⑵其機構之職員,因違法不當導致國民權利受損是否可依法提起行政訴願尋求救濟。⑶設若不合提起行政訴願或訴訟有何解決之道。經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38次會議
聲請人
謝興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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