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894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 聲請人
- 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朝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政府採購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及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十一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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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政府採購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及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十一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政府採購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訴字第三三九號及一○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十一月份第一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對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則判決均提起上訴,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一○四年度裁字第一七六○號及第一七六一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二則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未依影響政府採購之情節輕重,僵化地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全部押標金(下稱追繳押標金),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而違反比例原則。又依系爭規定追繳押標金,係在同法所定刑事處罰外,另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因而違反一事不二罰、法治國、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2、系爭決議於法律無明文規定下,未依追繳押標金之性質而適用行政罰法三年裁處時效,反而認為係公法上請求權而適用行政程序法五年消滅時效,已紊亂行政制裁與公法上請求權之界線。且時效係「自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起算,極度不確定,人民難以預見得命追繳之時點,亦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核其所陳,僅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對追繳押標金之性質、處置與時效計算等法律解釋有所不當,就系爭規定有何違反比例、一事不二罰等原則,就系爭決議有何逾越法律規定、受規範者如何無法預見而致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均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3次會議
聲請人
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朝源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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