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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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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444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聲請人 黃詠昶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黃詠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殺人案件,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100年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殺人案件,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100年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認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100年矚上重更一字第1號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及比例原則之疑義。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1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難認有理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明定受無期徒刑宣告之人,不論其係初犯或累犯,一律須執行徒刑逾25年,始得申請假釋,有悖於罪責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等語。

(四)查系爭規定並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黃詠昶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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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5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