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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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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690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聲請人 何牧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5次會議
聲請人
何牧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五五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國立臺灣大學(下同)學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款及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五五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國立臺灣大學(下同)學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款及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教育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三年度判字第五五五號判決(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大學法第二十八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國立臺灣大學(下同)學則第十九條第一項、學生抵免學分辦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款及學生選課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三○、一四三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指摘系爭規定一空白概括授權大學訂定學則,且所定學則僅需送教育部備查,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又系爭規定二關於學分採認抵免事項,就學士班與碩博士班學生間、入學前與入學後修習課程間,為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均有牴觸前揭憲法規定之疑義。

(三)惟核聲請人所陳,關於系爭規定一,就大學本於大學自治並依系爭規定一授權而訂定學則,究有何違反法律保留之處;關於系爭規定二,就修讀不同學位之學生,及修習課程時間不同者,何以為差別待遇即有違反平等原則;均難謂於客觀上已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5次會議

聲請人

何牧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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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50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