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4 分鐘讀完・全文 1,295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3203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聲請人 謝秋香、廖芯慈、廖經豪、廖經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7 月 1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聲請人
謝秋香、廖芯慈、廖經豪、廖經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79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6月18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第9條、第21條、第22條規定及9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有牴觸憲法第7條…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79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6月18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第9條、第21條、第22條規定及9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第153條及第15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工保險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7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6月18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聲請書泛稱為第4條,但所引述法文均僅有第1項文字)、第9條、第21條、第22條規定及9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之職業引起急性循環系統疾病診斷認定基準(下稱診斷認定基準),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第153條及第15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謝秋香,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3732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就聲請人謝秋香而言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至聲請人廖芯慈、廖經豪、廖經台就系爭判決並未提起上訴,是系爭判決就其而言非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合先敘明。

(四)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職業病乃多年逐漸發展形成,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第9條、第21條、第22條規定,硬性規定必須在「工作場所」或「下班途中」促發疾病,且又須與工作內容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才認定為職業病,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之平等權、生存權之保障顯然不周,亦為不必要之限制;診斷認定基準將工作壓力是否過勞,概以時間量化方式計算,未考量體質、年齡等因人而異之差異性,明顯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均顯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第153條及第155條保護勞工、促進社會安全之意旨等語。經查,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第9條規定及診斷認定基準,均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至就傷病審查準則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之聲請意旨,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究有何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國家應制定保護勞工法律、實施保護勞工政策及社會保險制度而侵害其財產權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9次會議

聲請人

謝秋香、廖芯慈、廖經豪、廖經台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29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