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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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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148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聲請人 謝雪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07 月 2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聲請人
謝雪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都市計畫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簡抗字第一三號裁定,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都市計畫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簡抗字第一三號裁定,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都市計畫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簡抗字第一三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侵害其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以收文戳記日期認定抗告期間,並以逾越抗告不變期間不合法駁回,未就聲請人之抗告為實質審理,侵害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核其所陳,聲請人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0次會議

聲請人

謝雪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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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6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