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55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12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 聲請人
- 胡佩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自裁字裁四○-四○六七九七○一八號裁決書,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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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自裁字裁四○-四○六七九七○一八號裁決書,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六日自裁字裁四○-四○六七九七○一八號裁決書(下稱裁決書),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僅泛稱,聲請人因裁決書遭註銷駕駛執照,導致其生活及就業機會受到剝奪,乃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及工作權之意旨云云。查裁決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胡佩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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