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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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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527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聲請人 林錦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林錦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0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316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56號刑事判決,論罪科刑及駁回意旨,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比例原則及罪刑不相當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0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316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56號刑事判決,論罪科刑及駁回意旨,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5條、比例原則及罪刑不相當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316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956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雖有販賣毒品之意圖,但實際交易未完成,確定終局判決卻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09號判決要旨,認定「以毒抵債」及「以毒易物」均屬販賣毒品既遂,而論以重罪,致罪責失衡,有違罪刑法定原則;又確定終局判決將聲請人論以累犯,論罪已加重,入監執行時累進處遇分數又須提高,復須受徒刑之執行逾2/3始得報請假釋,且聲請人已自白犯行,卻無法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輕其刑,有違憲法第8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人身自由、生命權及財產權之意旨,亦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四)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林錦漢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2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