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78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2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竊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犯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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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竊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犯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九五一號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犯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本件聲請人所陳,僅係爭論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刑法,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是數行為因而論處數罪,合併定執行刑之結果,即令所犯輕罪亦遭重判,則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限制輕罪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規定,已無存在必要,且侵犯人民訴訟權等情,係專憑己見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摘上開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理由。核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3次會議
聲請人
吳○維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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