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18號裁定,所適用之訴願法第3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及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法官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111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訴願法第3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及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認聲請人依法官法第35條第3項規定向權責機關書面陳請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起進行個案評鑑,所獲不予受理之回覆非屬行政處分之性質,而依系爭規定剝奪聲請人於法官法第35條第3項之權利,侵害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願權及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