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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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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052號

解釋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聲請人 張本達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19次會議
聲請人
張本達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六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0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六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0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關於聲請人主張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部分: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租佃爭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三六號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0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等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關於聲請人主張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部分,乃聲請人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不當,並未具體說明上開法律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19次會議

聲請人

張本達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8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