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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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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457號

解釋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聲請人 曾武曲、曾武凌、曾麗玉、曾絹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聲請人
曾武曲、曾武凌、曾麗玉、曾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適用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適用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國字第六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二號民事裁定,適用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以個人主觀之見解,泛謂上開裁判所適用之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協調處理及評審作業程序第二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三款有所不當,侵害其訴訟權云云,至於其究係如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則未具體指明,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3次會議

聲請人

曾武曲、曾武凌、曾麗玉、曾絹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1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