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18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4 月 1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宗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辦法第七條,以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聲請書誤植為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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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辦法第七條,以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聲請書誤植為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有關教育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六九九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獎懲委員會組織辦法第七條,以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申訴評議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聲請書誤植為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拒絕聲請人之資訊請求,顯侵害其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及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之「知的權利」;又系爭規定之內容(比如公益、隱私)應如何解讀,全由行政機關恣意認定,難為受規範者所預見,且系爭規定未敘明限制公開之事項要件、解密時間、保密對象人別、密等與停止條件等,更無訂定政府資訊公開後風險與利益比較評估之審查基準,亦未就資訊公開所導致之風險,依不同輕重予以不同的處理方式,顯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比例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等語。
查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部分,確定終局判決僅適用該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第一項其餘各款規定則未適用,此未受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部分,自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系爭規定受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部分,核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其個人主觀見解指摘法院適用法律之當否,並爭執系爭規定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7次會議
聲請人
王宗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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