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4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翁世陽等318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60號判決,及其所援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退撫法第67條第1項及第9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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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60號判決,及其所援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公務人員退休資遣退撫法第67條第1項及第9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下稱退撫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66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援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3項(下稱系爭規定一)、退撫法第67條第1項及第92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原審法院濫用系爭規定一,未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訴訟,有違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2、原審法院適用系爭規定二時,未行文給退撫主管機關等,詢問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達到何種程度應變更原處分;且退撫法第67條第1項違反法律明確性,均有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及第23條規定等語。
(三)核其所陳,除爭執法院未行言詞辯論、未就系爭規定二相關事項為處理之認事用法當否,至其餘所陳,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翁世陽等3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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