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案由
為清償借款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補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清償借款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二○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一六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聲請意旨所述「確定終局裁定未審酌其上訴理由,逕認聲請人上訴與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及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不符,依第四百八十一條及第四百四十四條裁定駁回」,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種法律如何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與本院釋字第四一六號解釋,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