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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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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4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聲請人 吳青訓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10 月 08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吳青訓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國民年金法事件,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保國四字第10960088860號函、109年9月10日保國四字第10960401440號函、109年9月11日保國四字第10960401660號函、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73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國民年金法事件,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保國四字第10960088860號函、109年9月10日保國四字第10960401440號函、109年9月11日保國四字第10960401660號函、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73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1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國民年金法事件,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保國四字第10960088860號函、109年9月10日保國四字第10960401440號函、109年9月11日保國四字第10960401660號函(下併稱系爭函)、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7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1.聲請人曾就110年1月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9號裁定提出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2.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系爭裁定一,以於法未合為由,駁回聲請,聲請人得就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尋求救濟,卻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一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3.另系爭函則非裁判,皆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均核先敘明。

(四)聲請意旨略謂: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未給予聲請人請領國民年金之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違反憲法第155條、第7條及第23條之意旨;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法院對無資力要件之認定標準,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之平等權及第16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等語。

(五)聲請人不得持系爭裁定一及系爭函聲請解釋已如前述;又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840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

聲請人

吳青訓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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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093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