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537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5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0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0三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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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0三號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00三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1、檢察官於偵訊過程中,未讓聲請人與證人及其他共同被告交互詰問,即逕行起訴聲請人,顯剝奪聲請人防禦權之行使,違反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並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2、原因案件之其他共同被告因受其辯護人之誘導,於審判時全盤否認有涉案情事,該共同被告之陳述顯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出於不正誘導方式」之陳述,法院以該陳述作為判斷之依據,違反嚴格證明法則;3、確定終局判決之前審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八年度上重更(四)字第四號刑事判決之審判筆錄,既未經審判長簽名,即不具備證據能力,則法院以該審判筆錄證明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顯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與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4、原因案件於偵辦之初即有採證瑕疵之不當,法院於審理之時亦未釐清關鍵證據,顯有強入聲請人於罪之嫌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調查證據及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陳0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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