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3 分鐘讀完・全文 1,015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0706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7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 聲請人
- 洪石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六六號判決理由,論述「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之證據法則並非相同,亦可各自認定事實」一節,所援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十八號、五十九年判字第四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六六號判決理由,論述「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之證據法則並非相同,亦可各自認定事實」一節,所援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十八號、五十九年判字第四一○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另同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三○九號判例,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六六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理由,論述「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之證據法則並非相同,亦可各自認定事實」一節,所援用之最高行政法院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十八號、五十九年判字第四一○號判例(下合稱系爭判例一),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另同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三○九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二),牴觸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太極門掌門人,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間,因宗教掃黑,經檢察官起訴聲請人犯詐欺罪嫌,稅捐機關亦認聲請人收取弟子之敬師禮係收取學費之所得,核定聲請人應補稅及罰鍰。嗣刑事部分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而逃漏所得稅事件部分,確定終局判決卻援用系爭判例一,採信聲請人及游美容、黃俊賢在臺北市調查處之刑事筆錄,據以認定聲請人逃漏稅捐。至於系爭判例二謂「行政罰與刑罰之構成要件雖有不同,而刑事判決與行政處分,亦原可各自認定事實……」導致刑事判決與行政判決結果不同,該系爭判例二乃係以司法機關之見解指示行政機關應如何行事,牴觸權力分立原則,系爭判例造成刑事判決與行政判決兩歧之認定,應屬違憲云云。
(三)按系爭判例一、二雖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明載援用,惟依其判決理由所述「按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可各自認定事實」足以認定應有實質援用,合先敘明。查聲請意旨所云,爭論渠涉犯詐欺罪嫌部分既經判決無罪確定,行政訴訟部分不得採用刑事訴訟之證據,資以認定漏稅之事實,以致二者認定事實不同等情,要係以個人主觀見解,對法院採證認事用法為爭執,客觀上難謂已具體指摘上述判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2次會議
聲請人
洪石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