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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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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37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周博裕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周博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農保、再審及司法等事件,認1、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438號、第1043號、第1377號、台抗字第474號,104年度台聲字第162號、第1204號,105年度台聲字第812號,106年度台聲字第490號,107年度台聲字第226號、第1316號民事裁定;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農保、再審及司法等事件,認1、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438號、第1043號、第1377號、台抗字第474號,104年度台聲字第162號、第1204號,105年度台聲字第812號,106年度台聲字第490號,107年度台聲字第226號、第1316號民事裁定;2、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41號判決,103年度裁字第23號、第337號、第1014號、第1466號、第1892號,104年度裁字第1240號,105年度裁字第1074號,106年度裁字第1770號,108年度裁字第197號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及3、認司法院大法官第1490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農保、再審及司法等事件,認1、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438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判一)、第1043號、第1377號、台抗字第474號,104年度台聲字第162號(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二)、第1204號,105年度台聲字第812號,106年度台聲字第490號,107年度台聲字第226號、第1316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三);2、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84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裁判四),103年度裁字第23號、第337號、第1014號、第1466號、第1892號(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五),104年度裁字第1240號,105年度裁字第1074號,106年度裁字第1770號,108年度裁字第197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六),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下稱系爭規定一)與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及3、認司法院大法官第1490次會議對於聲請人聲請解釋案所為之不受理決議,均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前曾執上開確定終局裁判一至六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0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執前詞,認確定終局裁判一至六當然違背法令等語,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及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又本院大法官不受理決議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迴避

蔡烱燉大法官

聲請人

周博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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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6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