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622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3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4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發明專利申請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613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更圖利律師,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發明專利申請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613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更圖利律師,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及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61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更圖利律師,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4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僅泛稱系爭規定區分貴賤貧富,不許無學歷、無資格、請不起律師之人提起上訴,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等語。惟系爭規定非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執之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4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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