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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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704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 聲請人
- 呼睿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勞上字第二七號民事判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就何謂勞動契約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七八號、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七○七號、第八五○號、第一○○七號、第一二七四號、第一九五七號、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一三號、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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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勞上字第二七號民事判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就何謂勞動契約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七八號、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七○七號、第八五○號、第一○○七號、第一二七四號、第一九五七號、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一三號、第一四七二號、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一六號、第二一一七號、一○一年度判字第三六八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三年度勞上字第二七號民事判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二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就何謂勞動契約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一七八號(下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九十四年度判字第七○七號(下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二)、第八五○號(下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三)、第一○○七號(下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四)、第一二七四號(下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五)、第一九五七號(下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六)、九十五年度判字第三一三號(下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七)、第一四七二號(下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八)、一○○年度判字第二一一六號(下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九)、第二一一七號(下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十)、一○一年度判字第三六八號判決(下稱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十一)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歧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九二一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與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勞務契約關係,不具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之從屬性,為委任契約關係,而非系爭規定所稱之勞動契約關係之認定,與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從寬認定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以保障弱勢勞工權益,落實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之見解歧異,致聲請人權益遭受不法侵害,有統一解釋之必要等語。查確定終局判決以聲請人與天外天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之勞務契約,不具從屬性,為委任契約,非屬勞動契約之認定,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至七係就保險業務員應依薪資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八、九係就保險公司對其保險業務員投保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十、十一係就保險公司應否為其所屬保險業務員申報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爭議,均以從屬性為勞動契約認定基準之法律見解並無不同,僅係就其據以聲請之原因案件事實,得否涵攝於勞動契約之判斷有所歧異,故尚難謂係屬不同審判系統適用同一法律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7次會議
聲請人
呼睿蓮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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