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14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6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0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傑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且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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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且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且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八七次、第一三八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係以個人見解爭執系爭規定與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之構成要件完全相同,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論罪科刑,顯有過當,且未以法律明文規範對價關係致違反憲法云云等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仍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0次會議
聲請人
吳傑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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