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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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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269號

解釋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聲請人 莊生玉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3 年 11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聲請人
莊生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一四三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一四三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一一四三號裁定(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限制人民提起上訴之機會,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要件不符,侵害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核其所陳,僅空泛指摘系爭規定違憲,並未就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及因此致其訴訟權受有如何之侵害處為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4次會議

聲請人

莊生玉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6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