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83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制定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301450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383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制定公布同年6月1日施行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財政部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301450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駁回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釋認系爭規定所稱「辦竣戶籍登記」係指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係就賦稅之徵免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且侵害人民之財產權,有牴觸上開憲法規定之疑義等語。惟依系爭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課徵房屋、土地特種貨物稅之時點為銷售時,則系爭函釋以銷售時為判斷是否辦竣戶籍登記之時點,何以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尚難謂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4次會議
聲請人
林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