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30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1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6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九四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以:1.上開判決於強制辯護案件,未經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書狀,即恣意操作上訴具體理由之判斷標準,而以系爭規定駁回聲請人上訴,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規定;2.系爭規定違反明確性原則,致承審法院有恣意判斷之可能云云。核其所陳,主要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而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至聲請書對系爭規定牴觸憲法之指摘,尚難謂已具體指陳其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366次會議
聲請人
曾○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