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45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 聲請人
- 羅大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1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8號宣示判決筆錄,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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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1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0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8號宣示判決筆錄,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10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002號(下稱系爭判決二)刑事判決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78號宣示判決筆錄(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認罪協商而未能持續訴訟,致聲請人施用毒品之行為雖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之規定,系爭判決一、二及確定終局判決卻排除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前施用毒品經法院判刑確定者,得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後之新制,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0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卻逾期未補正而駁回;另就系爭判決二依法得提起上訴卻未提起,二者皆未盡審級救濟程序,故系爭判決一及二均非上開規定所指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至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羅大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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