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所實質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有違反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訴訟權意旨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實質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訴訟權意旨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持同一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89次、第1515次及第151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雖形式上未載明系爭規定,惟已於其判決理由內敘明其所維持之二審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係依據聲請人及同案被告之警詢自白,進而駁回聲請人之上訴,顯見已適用系爭規定;2.系爭規定未保障偵查中被告得在身體不受拘束之狀態下接受警詢、偵訊,以確保其受詢問、訊問時之任意性,違反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規定所保障之平等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訴訟權,構成對人性尊嚴及被告緘默權之侵犯。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