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6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0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 聲請人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60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10330000500號公告修訂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及增訂之臺北市35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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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60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10330000500號公告修訂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及增訂之臺北市35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360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10330000500號公告修訂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下稱系爭規定)、臺北市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表及增訂之臺北市35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下併稱系爭附表),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及系爭附表未經立法程序,即規範房屋現值之評定標準,形成房屋稅之稅基計算標準,且系爭規定以使用執照核發日或房屋建造完成日,作為「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之適用時點,不僅逾越房屋稅條例第11條及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8條之授權,並驟然要求使用執照於103年7月後核發者,或房屋於103年7月後建造完成者,應適用新公告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未兼顧人民之信賴保護,顯然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以及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等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及系爭附表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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