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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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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705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聲請人 陳○助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陳○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多次會議議決不受理(第一二一七次、第一二二九次、第一二三六次、第一二四四次、第一二五三次、第一二五九次、第一二七二次、第一二七八次、第一二八五次、第一二九七次、第一三○一次、第一三○八次、第一三一三次)並予函知有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僅泛稱法院關於超速認定所使用之證據方法,究係以雷達測速儀或路碼表,何者較為準確公信云云,而未具體敘明前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陳○助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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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3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