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705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7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助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一○五三號交通事件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多次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多次會議議決不受理(第一二一七次、第一二二九次、第一二三六次、第一二四四次、第一二五三次、第一二五九次、第一二七二次、第一二七八次、第一二八五次、第一二九七次、第一三○一次、第一三○八次、第一三一三次)並予函知有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仍僅泛稱法院關於超速認定所使用之證據方法,究係以雷達測速儀或路碼表,何者較為準確公信云云,而未具體敘明前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陳○助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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