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459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0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三號解釋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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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三號解釋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首開規定,予以解釋;所謂得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係指在不變更原解釋之前提下,當事人提出充分之理由,足認有應予補充解釋之必要者而言。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依序有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第一二五三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案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七八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三號解釋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一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補充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上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究係採抽象危險犯或具體危險犯說,仍有不明;(2)上開解釋所稱「必要之隔絕措施」定義尚不明確,又檢察官宜對行為人未採必要之隔離措施宜負舉證責任;(3)上開解釋對員警之陷害教唆是否涉及侵害人民受憲法保護之權利,並未表示意見,故應予補充解釋等語。惟查本院釋字第六二三號解釋之內容均已闡述甚詳,尚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聲請意旨(1)、(2)核屬對個案事實認定及法院見解當否之爭執;聲請意旨(3)則與上開解釋內容所涉之疑義無關,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是本件聲請,不符聲請補充解釋之要件,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8次會議
聲請人
李0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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