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382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9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宏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抗字第二八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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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抗字第二八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年度抗字第二八三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刑事程序上之逮捕、拘禁與羈押均屬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權,系爭規定僅准羈押期間為刑期折抵,與憲法第七條保障人民平等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意旨不符云云。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確定終局裁定對系爭規定之解釋與適用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吳宏章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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