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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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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98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聲請人 盈舜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洪0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2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盈舜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洪0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ㄧ00年度審易字第三五六三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ㄧ0一年度上易字第八0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一目、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第1.1(…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ㄧ00年度審易字第三五六三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ㄧ0一年度上易字第八0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一目、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第1.1(3)、(4)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勞動檢查法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ㄧ00年度審易字第三五六三號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ㄧ0一年度上易字第八0六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項(下合稱系爭規定一)、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一目、第五目(下合稱系爭規定二)、勞動檢查機構辦理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注意事項第1.1(3)、(4)(下合稱系爭規定三)之規定,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一所稱之「危險性工作場所」並無明確之範圍及基準,而於第六款及第二項泛指「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營造工程之工作場所。」「前項工作場所應審查或檢查之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及罪刑法定主義;2、依系爭規定二,有關「建築物頂樓樓板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之建築工程」與「開挖深度達十五公尺以上或地下室四層樓以上,且開挖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工程」,乃分屬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之不同類型,惟系爭規定三卻將兩者之主要危害作業之起始時點均定於地下工程開始時,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云云。核其所陳,則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1次會議

聲請人

盈舜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洪0森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9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