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149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7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88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發還日產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四一六號裁定之論理不當,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發還日產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四一六號裁定之論理不當,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發還日產事件,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裁字第○一四一六號裁定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認定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私法人、而非公法人,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財產糾紛屬私法、而非公法關係,致聲請人不能循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因認該裁定有瑕疵及矛盾,造成聲請人之財產權及訴訟權受侵害,指該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聲請意旨既非指摘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而法院裁判本身及其裁判上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標的。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88次會議
聲請人
王○三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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