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02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5 月 2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鎧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43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第195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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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43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第195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43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198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8年7月14日制定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條(下稱系爭規定一)、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第19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復經聲請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擴張,終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不合法而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1、監聽既侵害人民權益重大,應制定人民於懷疑遭監聽時,有充分得知是否遭受監聽之資訊請求權,系爭規定一有違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2、最高法院之判決理由悖離通常之生活經驗,妨礙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語。查系爭規定一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不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77次會議
聲請人
劉鎧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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