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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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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522號

解釋日期 90 年 03 月 09 日聲請人 陳妙光、陳洪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0 年 03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61次會議
聲請人
陳妙光、陳洪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及前台灣省地政處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八十一地三字第九○三○六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及前台灣省地政處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八十一地三字第九○三○六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湙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照價收買承佃耕地事件,認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及前台灣省地政處八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八十一地三字第九○三○六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本件聲請人前曾多次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經查前開判決並未適用上述地政處函,此外,聲請人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61次會議

聲請人

陳妙光、陳洪榮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4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4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